商品责任的特殊之处
商品责任又称商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,是指商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、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,导致买家人身或者除缺点商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,缺点商品的生产者、销售者应当承担的特殊的侵权法律责任。
商品责任的特殊之处
1.普通的民事侵权责任,实行过错责任原则。而根据商品水平法的规定,只须因商品存在缺点导致别人人身、财产损害的,除去法定可以免责的事由外,不论缺点商品的生产者主观上是不是存在过错,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国内商品水平法关于商品责任的规定,与国际上关于商品责任的立法趋势相一致,从责任的分配上看,也是公平的。生产者因生产、供应产品而盈利,也应当承担因其商品可能存在的缺点给别人导致损害的风险责任。这也有益于促进商品的生产者在商品的设计、生产过程中,愈加谨慎,预防商品出现缺点给用户导致损害,有益于更好地保护买家的利益。
2.根据一般民事侵权责任中的过错责任,受害人需要赔偿的,应当对责任人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,即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,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倡导,有责任提供证据。而因为商品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,因此,受害人需要生产者赔偿时,不需要证明生产者是不是有过错。而是由生产者根据商品水平法的有关规定,对其生产的商品是不是具备商品水平法规定的免责事由、自己是不是拥有法定的免责条件,承担举证责任。即实行“举证责任倒置”的原则。由于伴随科技的进步,商品的技术性能和制造工艺愈加复杂,需要处于商品生产过程以外、并不拥有各种商品专业常识的买家对生产者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,很难做到,也不公平。